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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做什么的?

2025-03-20 13:51:54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4.留置

留置是指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承包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对于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发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权人,承包人为工程履约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履约担保包括建设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规定,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好合可金额的10%。

(四)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保证人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承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发包人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务人。

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建设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和分包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前,发包人无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不对该部分工程款支付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 -2017-0201)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合同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的构思、目标设计、可行性研究、设计和计划都是基于对将来情况(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预测基础上的,基于正常、理想的技术、管理和组织之上的。而在项目实施即运行过程中,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产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原定的计划、方案受到干扰,导致项目的成本增加、工期延长和工程质量降低,使原定的目标不能实现。这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称为项目风险。而合同风险是与合同有关的,由合同引起的不确定性。合同风险通常是相对于某个承担者而言的。客观存在的项目风险,通过合同条件定位风险及其承担者,就称为该方的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承担者负责风险控制,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因此项目风险因素和合同风险因素是一样的,识别合同风险因素可以从识别项目风险因素入手。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和合同履行过程的风险。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即为合同条款所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合同履行过程的风险即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相关资料的确认与资料风险,索赔风险等。

(一)合同风险的类型

合同风险类型,风险内容:

管理风险,{合同条款不严谨、有错误;投标策略错误;技术设计、施工方案、计划、组织措施等有缺陷;实施控制中存在的风险;对环境的调查和预测不准确风险};

参与方能力、资质、信用等风险,{业主方面(企业经营恶化;苛刻刁难承包商;经常改变设计、施工方案;场地提供、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承包商方面(技术、施工能力不足;资质、信誉不良;财务状况恶化;合同履行不积极等),(政府部门、周边居民干预等)};

外界环境风险,{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等,(通货膨胀、汇率变化、工资上涨、物价上涨等经济环境的变化),(政治动荡、战争、动乱、罢工等政治环境的变化),(地震、洪水、台风、水文地质等自然环境的变化)};

(二)合同风险的分配

合同风险的分配是合同责任考量的前提,也是保证合同顺利实施和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对合同风险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原则。合同风险分配应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双方的积极性,有利于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风险应由能最有效、合理、经济地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责任;通过风险分配能使风险责任方更好地发挥双方管理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

(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合同价格中应有合理的风险准备金;防止单方面全力或单方面义务条款;风险承担者同时应能享有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风险承担者应能有效地控制导致风险的事件。

(3)在风险分配中要考率双方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等。

(4)应符合工程惯例,符合通常的工程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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