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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25-05-07 21:25:00

“小营”和“小商”作为股东

在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中

遇到了“挠头”的问题

本期京小槌普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回答“小营”“小商”在设立公司过程中

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起来围观吧~

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14日,注册资本6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小营、小商、小环,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4万元、24万元、12万元,持股比例各占40%、40%、20%。

2024年7月,小环拟退出该商贸公司,将其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小境

并与小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小境依约向小环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

问题1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履行什么程序?

京小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在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促进商业交易效率之间保持平衡,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做了一定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出现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情形,新股东与其他公司股东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其他股东,保证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充分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

修改前的公司法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采取了“同意+优先购买权”的双重限制模式。修改后的公司法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的程序,仅规定优先购买权规则,股东仅需向其他股东通知一次对外转让股权相关事宜即可。

在案例中,小环向公司以外的人小境转让股权,需要向其他股东小营、小商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应在通知中记载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如果小营、小商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问题2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京小槌提示

转让股东如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则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在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受让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案例中,如小环对外转让股权时,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小营、小商,那么,小营、小商可以主张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小环与小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的事由,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现因小营、小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导致小境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境可要求小环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其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3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后,股东、公司分别应履行什么程序?

京小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八十六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对公司的通知义务、股权转让后股东的变更登记请求权、公司的变更登记义务,明确了股权变动生效时点。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行为而对公司享有的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转让股权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合意,一般情况下,无须征得公司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公司,由公司配合办理各项手续以及向新股东履行义务。从通知形式上看,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该项通知关系重大,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利于保存证据,可以有效减少日后纠纷。从通知主体上看,应由转让人通知公司股权转让情况。股权转让后,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为股权变更生效时点。

案例中,如果小营、小商放弃优先购买权,小环向小境转让股权后,小环应书面向公司通知此次股权转让情况,小环、小境均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如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予答复,小环和小境均有权提起变更登记诉讼,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

供稿:北京朝阳法院

出镜干警:邱堃 刘淼 西长昊

摄影、摄像:曹璐 麦浩敏 尚涵霄

制图:尚涵霄

编辑:尚涵霄 刘宇航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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