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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履职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济南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25-04-30 07:43:00

为展现济南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成效,更好服务保障创新机制发展,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新闻发布会,发布济南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4)和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通报了济南市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以依法履职服务保障全面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实现全面突破,“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成效显著。

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8件,同比上升51.72%,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较多的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占比分别为67.05%、13.64%、7.95%。提起公诉33件,同比上升37.5%。积极追赃挽损,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207万余元,同比上升80%。2起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相关办案经验得到省检察院转发推广。

发布济南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

强化组织保障 推进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

全市检察机关加强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或团队,融合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实行专案专办,一体化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夯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2024年6月,结合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建设实际,独立运行知识产权(自贸)检察办公室,对涉自贸区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及对下指导,全方位服务保障自贸区创新发展。

强化检察履职 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

提高履职效能。202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7件,同比2023年上升20.22%,并实现案件办理多元化发展,全年综合履职率达22.22%,为历史新高。提前介入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全链条打击为导向,最终立案26人,有力震慑了犯罪,有效保护了企业权益。

加强核心技术保护。全市检察机关围绕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持续开展“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专项工作”“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专项监督工作”,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章丘区检察院办理的耿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方式和损失数额计算标准,侵害高新化工材料企业技术秘密的被告人全部受到法律制裁,有效保护了企业的核心技术信息,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

加强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间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传承中华文明、守护历史文脉。平阴县检察院办理的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案涉阿胶制胶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权利人是阿胶行业首个“中华老字号”企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统一。

强化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全市检察机关聚焦服务保障互联网产业发展,依法严惩侵犯计算机软件、网络域名、数字版权等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犯罪,促进优化网络营商环境。槐荫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贺等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通过对关键核心代码比对,解决软件实质性相同认定问题,依法对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实现全链条打击。

推进专项行动 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

纵深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重点关注涉民生领域知识产权,尤其是具有突出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享有高附加值专利、高价值商业秘密等优势的创新主体,优先挂牌设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全方位开展综合司法保护工作。

开展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工作,通过最高检推送线索、大数据筛查等,天桥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祺某公司恶意诉讼案件,被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后依法改判,系全省首起成功办理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民事监督案件,获评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强化社会治理 提升知识产权检察服务水平

持续打造品牌亮点。注重总结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成效,历城区检察院以“打击犯罪重质效、保护服务讲实效、宣传调研出成效”为工作目标,积极打造“四叶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品牌,以小亮点打造好品牌,用好品牌撑起大作为,通过品牌创建活动,努力打造知识产权检察的“驰名商标”;章丘区检察院结合章丘地域特色和辖区实际,创新建立了八个检察官工作站、联系点,根据辖区产业特点、治理需要,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在案件办理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均取得实效。

积极开展法治会诊。建立“1+N”检察服务新模式,有效满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搭建“企业家驿站”护企平台,邀请26家企业开展法治培训,就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法治会诊”,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深入企业实地调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以及长效机制落实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面临的困难及法律需求,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

形成跨部门合力。2024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多次会同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会签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做好常态化工作衔接,以“一案四查”办案模式为基础,实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办案的“新突破”,助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抓住济南成功获评全省首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有利契机,持续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服务保障力度,以更加主动的姿态,更加有力的举措,奋力开创济南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新局面。

私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刘某某与黄某某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以3万元对价购得黄某某的四幅美术作品使用权。随后,刘某某利用这些作品制作成“万事大吉”系列茶叶包装盒等衍生作品。同年8月,刘某某向山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书,并许可河南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这些衍生作品。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看到相关包装设计后,未经授权,安排员工将上述美术作品印制在茶叶包装盒上并对外销售给槐荫区的王某某。王某某随后又将这些包装盒销售给符某某等人976套。案发时,公安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有2688套,总计3664套。

2024年8月,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检察机关在面对行为定性争议时,突破传统简单界分思路,紧扣陈某某未经许可直接复制发行美术作品的核心特征,依据相关法律准确将罪名变更为侵犯著作权罪。这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质的精准把握,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尺度,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突破传统模式,关注新型侵权形态。在传统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中,侵权行为模式多集中于对作品直接的销售、复制发行等常见方式。本案这种将图片作为包装盒设计元素,借助商品包装流通的侵权模式与传统方式有所不同。检察机关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新型侵权形态,突破了传统侵权行为模式的局限,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为类似涉及新型侵权形态的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某涂料公司(中国)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等商品上,该公司隶属于新加坡某集团公司。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伙同程某某(已判刑)、程小某等人从非法渠道购入印有该注册商标的涂料桶及空白桶盖,在自家小作坊用冲压机给桶盖上压印该商标图案,再配以提手,配套完成后销售至我市黄某等处。经查,胡某某销售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涂料包装桶,销售金额50.5万余元。另查获假冒的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把手等物品共计36万余件,价值32万余元。

2024年5月,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强化引导取证,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时,向前延伸检察履职触角,与公安机关对案件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实时、全面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提取电子数据,固定相关物证,综合分析,在办案中构建“源头防控-中途阻断-末端治理”,深挖上游制造、中间流通、末端销售各个环节,形成全链条打击工作合力,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的目标。

坚持平等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本案涉案的注册商标,系“某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持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中外商标所有权一视同仁,筑牢中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法治底线,坚决打击各类侵权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辖区内法治化营商环境。

假冒注册商标造假售假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马某某购进空白桶及假冒该商标的标签等包材,由房某某雇佣他人在其位于长清区的院内灌装润滑油并贴好标签,后马某某将这些润滑油销售至河北、辽宁等处。其间,马某某雇佣周某某将润滑油运输至物流中心。经查,房某某共灌装假冒某品牌润滑油28.34吨,以13.78万元的总价款销售给马某某,马某某销售给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3.47万元。

2024年8月,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马某某、房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重视嫌疑人提出的主观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针对犯罪数额等提出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单据等客观证据,结合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查明犯罪事实,确保事实清楚、起诉准确。

分层处理涉案人员,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及制造、运输、销售多个环节,检察机关在落实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要求的同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环节人员的犯罪作用、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决定不起诉的嫌疑人,要区别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证据标准的差异,判断是否存在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对确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制发检察意见书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确保应罚尽罚、过罚相当。(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柳冬梅 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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