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用好“数据红利”,为数字经济提供新动力

2025-08-28 11:22:00

黄朝椿

人类进入数字社会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和新的战略资源。我国与美国、欧盟、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出台政策、战略和文件,支持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早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中国政府就推动提出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式出现在中共中央文件之中。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深刻影响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和经济运行机制,在国民经济中显现出基础性、战略性地位。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机制要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如何推进数据要素的价值转化、如何建设数据要素市场成为重要的实践课题。从2015年中国第一家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立至今,中国各地陆续建立了几十家数据交易机构或平台,进行数据交易的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和成果。

数据要素作为一种经济战略资源,其市场化水平一定程度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在实践中,数据产权问题已成为市场发展的“拦路虎”,缺少理论共识与实践经验,是国内外面临的共同问题。数据要素产权具有“二重性”特征是重要原因之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数据是指搜集到的、原始的、未经处理的关于客体的事实”。根据这一定义,数据权属存在“两个主体”:一是数据事实主体,也就是数据背后的“主人”,是数据赖以存在的客观物质载体;二是数据记录主体,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劳动投入进行采集(搜集)、储存工作,并由此获取原始数据的市场主体。

相应地,这就引出数据要素的“两种权利”:一方面,数据要素产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具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般权利”;另一方面,数据还具有其他生产要素不具有的隐私权、许可权、删除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等“特殊权利”。相比其他只有一个权利主体、只有一般权利的生产要素,同时具有“两个主体”和“两类权利”的数据,要在两个主体之间对两类权利加以分配,从8种“一般权利”的非空子集和6种特殊权利的非空子集中各选一种进行组合,排列的可能性有上万种。即使只进行粗略的产权划分,也十分困难。

当前,数据确权难度超出了已有理论范畴和实践探索的边界。除了产权“二重性”特征外,数据要素市场上还存在定价机制复杂性、产品形态非标性、经济属性模糊性、交易形式多样性等诸多难题。这让数据堪称迄今为止经济性质最复杂、权属界定最困难的生产要素,也很难指望几份文件、几部法律就能让这些问题迎刃而解。例如探索数据立法起步较早的欧美国家,在实际的数据产权纠纷中往往还是适用传统的合同法。

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确权要遵循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在发展中解决数据确权。实际上,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数据产权问题并没有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这说明,在一定的前提下,“摸着石头过河”依然成立。这是中国改革的实践逻辑,可以一边研究、一边实践、一边发展。对学界而言,就是理论要经世济用,为实践开“绿灯”,推动形成大胆闯、大胆试、大胆探索的实践氛围。

二是优先推进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数据流通交易有多种形式,包括直接交易、专业数商、数据交易所、企业数据互换等。其中,对于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形式应该得到重视。公共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属性,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有助于实现功利主义福利最大化。这符合公共产品的经济性质,符合法理逻辑,也符合国家数据“二十条”政策精神。

三是深入研究推进企业数据的市场流通。随着工业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数字化转型必将在供给端产生更大规模、更高量级、更大价值密度的数据。企业数据对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的高质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将其高效利用是需要重点研究和推进的重要课题。

四是以关键技术突破为数据确权的前提。现阶段而言,在影响数据要素市场的诸多因素中,技术因素要大于制度和法律因素。数据确权也好、数据流通交易也好,技术突破是基础,是制度设计、法律规定可实施的前提。要加快隐私计算、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数据脱敏与匿名化等关键技术的突破,不然,各种好的制度设计、法律规定也无法落地。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红利”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新动力。数据越多、种类越全、规模越大,其价值或潜在价值就越大,这是大数据的基本常识,也是国家成立数据管理局、加强数据开发利用与治理的原因之一。在此基础上,可考虑进一步设立国家数据中心,尽可能集聚起海量数据,形成一座“数据矿山”,这将成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过去,我们依靠“人口红利”“资源红利”“改革红利”“开放红利”托起了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用好“数据红利”“数字技术红利”,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者是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本文是作者8月27日在2025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数据要素产权制度50人闭门会上的发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