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主犯任某国为逃避处罚,支付840万元并委托合伙人李某找关系“摆平”此案。
李某先后向时任湖北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肖某树行贿190万元、向时任该局公共信息网安监察支队支队长王某斌行贿40万元、向时任该支队网侦大队大队长且系该案主办民警的熊某虎行贿20万元。之后任某国作为该案主犯未被移送起诉,导致其当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6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30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布王某斌、熊某虎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王某斌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熊某虎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传销案主犯为逃避处罚
花840万元找关系说情
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某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任某国(另案处理)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并聘请郭某波(已判刑)担任该公司总裁,郭某波带领团队成员张某毅、杨某利、张某斌、金某(均已判刑)等人入职某甲公司。公司经营期间,任某国同意并批准郭某波等人在公司实施传销经营模式。
2014年4月29日,潜江市公安局对某甲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立案侦查。该案由潜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侦办,被告人王某斌时任潜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支队长,被告人熊某虎时任潜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网络侦查大队大队长且系该案主办民警。
同年6月10日,潜江市公安局安排警力前往北京市将涉案人员杨某利、金某、黄某媛(已判刑)等人抓获归案,并将涉案电脑、公司账目等证据进行扣押。任某国得知公司人员被抓的消息后,为逃避法律处罚,委托合伙人李某(另案处理)前往潜江市打听消息、找人说情,并先后支付李某说情费用共计人民币840万元。
向公安局长行贿190万
安排支队长销毁犯罪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之后,李某通过朋友关系认识时任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肖某树(另案处理)及王某斌、熊某虎,并先后向肖某树行贿190万元、向王某斌行贿40万元、向熊某虎行贿20万元,请求帮忙不予追究任某国刑事责任。2014年8月,李某与肖某树、王某斌等人见面时,肖某树授意并安排王某斌将涉及任某国的犯罪证据进行销毁,将任某国与其他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并授意李某引导任某国做无罪供述。
次日,王某斌根据肖某树授意,指使熊某虎将与任某国有关的电子证据勘验数据进行删除。2014年9月,涉案人员郭某波、张某斌等人被抓获归案,熊某虎在提审郭某波时,得知郭某波曾通过电子邮箱向任某国发送关于公司经营模式汇报材料的邮件,郭某波的供述及该邮件均证实任某国知悉并批准公司实施传销经营模式的事实。后熊某虎将提审情况向王某斌汇报,王某斌又指使熊某虎将郭某波发送给任某国的电子邮件进行删除。
2014年9月30日,李某根据肖某树安排带领任某国到潜江市公安局投案,任某国于当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肖某树同意,任某国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潜江市公安局将任某国、郭某波、张某斌、杨某利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移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主犯未被追究刑责
后被重新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任某国向检察机关做无罪供述,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证据不足,于2015年2月将案件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要求该局补充调取与任某国相关的证据材料。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熊某虎作为案件主办人,并未调取与任某国相关的证据材料。
2016年5月27日,潜江市公安局第二次将案件移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又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熊某虎经向王某斌汇报,并经逐级审批,以检察机关认为任某国涉嫌犯罪证据不足等为由,撤回对任某国的起诉。同年12月14日,潜江市公安局第三次将案件移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未将任某国作为犯罪对象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5月至10月,郭某波、张某斌、杨某利等人先后被潜江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任某国作为该案主犯未被移送起诉,导致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9日,湖北省应城市公安局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重新对任某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月4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31日,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任某国的量刑提出建议,任某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徇私枉法罪
原支队长获刑3年,原大队长获刑1年5个月
案发后,王某斌、熊某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分别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斌、熊某虎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案发后王某斌、熊某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王某斌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熊某虎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2年6月,湖北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咸宁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肖某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简历显示,肖某树,男,1974年12月出生,曾任潜江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副局长(副总队长)、政委,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总队长;咸宁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等。记者注意到,2012年1月至2016年3月,肖某树在潜江市公安局任职。
通报中提到,肖某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规免除私家车违章扣分处罚、搞权力寻租等。此外,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删除网络负面帖文、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编辑 | 梅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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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杨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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