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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641亩征地拆迁!赣州这些地方将迎来大开发!有你家吗?

2025-06-26 17:34:00

近日,赣州市南康区官方发布了多个拆迁征地相关公告!涉及征地面积一共1641.873亩。一大批地方将迎来开发建设!

1、根据《赣南师范大学、赣州市南康区岭背花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涉及蓉江街道洋坝村、岭背社区,镜坝镇老镜坝村、镜坝村,东山街道朱边社区,拟征地总面积403.8915亩。

2、《赣州市南康区2025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本次征地涉及太窝镇元岭村李屋组、张连坑组,唐江镇大岭村大路背组、老张屋组、山塘东上组、山塘里组、双巴塘四组。征地面积551.1045亩。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工业用地。

3、《赣州市南康区2025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本次征地涉及唐江镇村尾村、章石村、星光村、大岭村,东山街道官坑村、朱边社区、坪岭村,龙岭镇台头村、新屋村、贝山村、秀峰村、向阳村,龙华镇沙田段村、丹材村、黄塘村、高峰村,太窝镇元岭村、傲塘村、太窝村、石龙村,朱坊镇朱坊村、天心村、胜利村,镜坝镇联民村、鹅岭村,横寨乡小河村。征地面积686.87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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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赣南师范大学、赣州市南康区岭背花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拟订了赣南师范大学、赣州市南康区岭背花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蓉江街道洋坝村、岭背社区,镜坝镇老镜坝村、镜坝村,东山街道朱边社区。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教育用地,拟用于赣南师范大学、赣州市南康区岭背花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403.8915亩,其中:水田41.3873亩、旱地152.4017亩、林地86.8826亩、人工高产油菜园、养殖坑塘及其他农用地23.6431亩、建设用地99.5768亩;按土地权属分:蓉江街道洋坝村下屋组11.3865亩、石陂塘组95.595亩,岭背社区黄屋十组4.095亩、柏叶树下十四组33.3195亩;镜坝镇老镜坝村钟屋组9.288亩、肖屋组21.5325亩,镜坝村刘屋场组141.4065亩、井头组8.982亩、渡头组16.1205亩;东山街道朱边社区八岭排朱屋组、刘屋组30.0585亩,樟塘组、杷树下组3.345亩,栈房组、大门组0.75亩,杷树下组0.4455亩,杷树下组、八岭排刘屋组、樟塘组、八岭排朱屋组2.3295亩,何屋组6.384亩,八岭排刘屋组18.85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25〕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东山街道、蓉江街道、镜坝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康府发〔202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  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本公告同时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  月  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东山街道、蓉江街道、镜坝镇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中心、东山街道、蓉江街道、镜坝镇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2025年6月23日


根据今年4月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赣南师范大学、赣州市南康区岭背花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用地拟征地红线图:


赣州市南康区2025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2025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5年6月8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04)〔2025〕012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防护绿地、工业用地、公园绿地、供电用地、环卫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消防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唐江镇村尾村油槽下组、黄泥岗组,章石村大塘尾组、曾屋组、上屋组,星光村大岭背九组,大岭村使中坑组、山塘里组、万罗坑组;东山街道官坑村上房坑组、下排子组、学校背组、高岸头组、薛屋组、钟屋组、下房坑组,朱边社区大门组、栈房组、杷树下组、何屋组,坪岭村铁门脑组;龙岭镇台头村沙石岭组、台头组,新屋村坳上组,贝山村老屋组,秀峰村新屋下组、柠树下组、祠堂下组、塘屋组、黄竹头组、祠堂下一组、二组,向阳村河下组、上坝组;龙华镇沙田段村窑下组,丹材村邓屋十一组、下排孜六组、七组,黄塘村坳上组、下屋组,高峰村弯背组、上黄坡组;太窝镇元岭村上鸡公坑组,傲塘村老屋组,太窝村窝上组,太和社区下店组、朱屋组,石龙村大塘下组、下赖组、廖屋组、上赖组、何屋组、中赖组;朱坊镇朱坊村塘头组,天心村下屋组,胜利村邱屋组;镜坝镇联民村新屋组、都堂组、石古组,鹅岭村大坑组;横寨乡小河村南垅组。

(二)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686.877亩。其中:水田228.0307亩、旱地220.8597亩、园地12.0573亩、林地104.6417亩、人工高产油菜园、养殖坑塘及其他农用地40.579亩,建设用地70.0507亩,未利用地10.6579。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康府发〔2024〕3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5年6月25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赣土批字(04)〔2025〕012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24日



赣州市南康区2025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2025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5年5月30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04)〔2025〕013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工业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太窝镇元岭村李屋组、张连坑组,唐江镇大岭村大路背组、老张屋组、山塘东上组、山塘里组、双巴塘四组。

(二)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面积551.1045亩。其中:水田225.8799亩、旱地145.9312亩、林地115.4212亩、人工高产油菜园、养殖坑塘及其他农用地8.4675亩、建设用地55.4047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康府发〔2024〕3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7月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南康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5年6月25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赣土批字(04)〔2025〕013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24日


内容来源:南康区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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