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后台收到很多关于临时工问题的留言,笔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经常能接到朋友或者企业的咨询:临时工用签合同吗?临时工用交社保吗?临时工签劳务合同行吗?今天统一给大家梳理总结一下对于“临时工”的认知上的误区。
临时工的概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还是以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为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用工管理都是实行编制管理审批制,企业能用多少人都是有编制控制,招人需要履行招工手续,需经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劳动部门的审批,通过招工手续进入的叫固定工。
如果企业发展,人不够用,劳动部门又不给批编制,企业就得自己招人,这些人没有经过招工手续的,就叫临时工。就像现在政府的用人模式一样,有编制的叫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编制的,也称为临时工。除基本工资外,临时工一般不享受固定工福利待遇。
无论是原来国有企业临时工还是现在政府用的临时工,本质都是既定的编制额度不能满足实际用人需求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但自从《劳动法》于1995年出台,开始全面施行市场化、契约化的劳动合同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由劳动合同调整。临时工的说法也基本上开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无论什么所有制的企业,用人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事实为准,简单说就是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劳动者进行劳动,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就已建立。所以很多人问“临时工签劳务合同或者不签合同行不行”,当然是不行的,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以外在签订了何种类型的合同来判定,而是以权利义务实际履行状况来判定,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本质还是按劳动关系来进行管理的,那么仍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临时工”签劳务合同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临时工本就是法律上不存在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并未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如果企业确实有短期的用工需求,可以选择订立前述两种合同。比如,一家包装企业来了一批临时性的订单,订单可能三个月就完工了,需要新招聘一批工人来集中处理这批订单,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再比如,一家软件开发企业接了一个软件开发项目,企业可以选择与新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软件开发完成,劳动合同即到期。
有一些企业试图用“临时工”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与劳动者签订五花八门的《临时用工协议》、《雇佣协议》、《劳务合同》等等,笔者再次提醒,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临时工这一概念,企业用人除了真正符合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之外的,大部分为劳动关系(如果不明白劳动、劳务、承揽之间的区别,可以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 如何鉴别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 ),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均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件,一家企业雇佣了一个保洁人员,企业说只是临时性用工,签的劳务协议,过了近十个月,企业将其开除,最终保洁人员提起仲裁,要求确定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辞退经济补偿、补交社保,案子经过审理,全部仲裁请求均得到了支持,企业付出了不小的代价。